2021年3月30日下午,法学院全体教师在3231会议室举行本学期第二次教研活动,活动由王蜀黔院长主持,知识产权法与理论法教研室罗军老师从制度理念、规范体系、司法典型案例等方面分享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进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缘起于英美判例法,处罚基于轻率、恶意、欺诈的侵犯行为,并威慑潜在侵犯者,在我国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特定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加大侵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完善促进和保护创新的法治体系。在制度规范方面,2020年《民法典》第1185条已明确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商标法》、2015年《种子法》、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也已明确了以“侵权故意(恶意)”和“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具体惩罚性赔偿规则,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制度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发布“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梳理和总结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为该制度的继续适用和完善提供了指导性参考。
法学院教师们随后对罗军老师的分享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王蜀黔院长进行了总结发言,表示定期和不定期的教研活动要长期坚持,并要逐步走向深入。